了。目送着她的背影,尚美摸了摸胸口。对方要是再追问,怕是会被问出破绽来。
不过,那个女人为什么要打听那些事呢?她似乎也在怀疑新田。
带着不祥的预感,尚美回到了前台。
能势背朝白板站起身。抬头看着他的是稻垣和新田等三名组长。
“我在推测为森元雅司的博客‘无解的天平’中找到了值得关注的信息,特此向各位报告。发现问题的文章是这篇,有些长,请各位先过目。”
新田的目光落在能势递来的a4大小的资料上,打印出来的文章题目是《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》。
每次在新闻上看到令人心痛的杀人案,我们都会推测凶手到底是什么人。待凶手被捕,我们便想知道行凶的动机和经过。根据这些信息,我们会去推想判决结果。虽然有些动机让人同情,但除非凶手是明显的正当防卫,一般都会被判刑。
不过,凶手在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夺人性命却免于刑罚,这样的情况偶尔也会发生,更确切地说,发生在检方判断凶手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时候。
所谓刑事责任能力,是指判断是非善恶并据此行动的能力。具体来说,被认定为心神丧失的人和未满十四岁者,都不具备这样的能力。在这里,我想谈谈前者。
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心神丧失者犯罪可免于刑罚,心神耗弱者犯罪可减轻刑罚。心神丧失和心神耗弱,包括患有身体或精神疾病、处于药物中毒和醉酒状态等情况,可视症状轻重来界定。
那么,请各位想象一下。假如你爱的人遇害了,凶手被捕却没有刑事责任能力,因此无法判刑。得知这样的结果,你会怎么想?
我个人是无法接受的。即使凶手天生有精神障碍,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,但是他周围的人(至少家人)不可能不知道这一情况。而他们对这种危险性视而不见,这点让人无法原谅。
不过,在这种情况下,遗属或许会归咎于运气太差,最终放弃追责。人人都有不易之处,憎恨凶手也无济于事。
但是,如果心神丧失和心神耗弱是凶手自己造成的呢?例如吸食毒品会引发精神异常,这一点本人应该比谁都更清楚。酒精也是如此,众所周知,如果大量饮酒造成醉酒,就可能做出偏离常轨的举动。也就是说,这是有意让自己陷入心神丧失和心神耗弱的情形。在这样的状态下犯罪,却被认定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,是没有道理的。
当然,在审判中,这一点不会被忽视。有判例表明,故意大量饮酒或服用药物(如毒品、兴奋剂等)导致心神丧失和心神耗弱的情况,是不适用于刑法第三十九条的。
不过也有例外。
引发案件的是一名二十岁的女子。得知男友要与自己分手并和其他女性交往,这名女子服用了大量镇静剂来保持情绪稳定,却由此陷入精神错乱,将前来找她的男友刺死。被人发现时,她昏迷不醒,左手满是鲜血,大概是想自杀。
恢复意识后,女子表示对事情经过已经毫无印象。
警方以涉嫌谋杀逮捕了女子并提起诉讼。检方经过取证调查,决定暂时将她拘留,进行精神鉴定。
经过三个多月的等待,鉴定结果显示女子“大量服用镇静剂,行凶时处于急性药物中毒导致的心神丧失状态”。根据这一结果,东京地方检察厅认为女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决定不予起诉。此时,距离案件发生已过去半年。顺带一提,女子的父亲是企业家,据说花重金雇了多位律师为女儿辩护。
诸位对此有何感想呢?想到被害人遗属的心情,我就难受不已。即使是合法的药物,如果错误地使用,就应该预料到可能发生意外。这名女子明显存在过失。
希望司法界能重新界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。
等到所有人都读完抬起头,能势问道:“怎么样?”
“我知道这起案件。”梓说,“是五年前在港区白金发生的吧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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